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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开始强征个税 江苏将出台相关细则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从下月1日起对二手房买卖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记者上午采访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获悉,对二手房买卖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在1994年国家出台的税法中就已明确规定过,目前我省正在制定相关细则,并将于近期出台。

   据省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1994年国家出台对二手房买卖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后,由于该政策的落实涉及到其它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全国各地的征收情况都不理想,江苏除南京外也都征收过,包括苏州在内的效果也都不理想。而南京市一直采取的是购房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但由于购房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这种方式实际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因此,考虑到种种因素和情况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

   据介绍,1999年国家又针对1994年出台的税法作了一个补充说明,一年之内买房再卖房的纳税人,必须先以交纳税保证金的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买房款低于卖房款的,即“以小换大”类型的除外。省地税局人士强调,这一次出台的通知中,对二手房个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比以前更加合理了,费用扣除范围也更广了,比如住房贷款利息不再计税,个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如果能提供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也不再纳入扣税范围。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省地税局正就这一通知向各市税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于近期出台适合我省情况的操作细则。  (陈春林 沈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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