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建设部门7月10日出台的最新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工人因意外死亡,获得赔付的最低标准将为15万元。
按照新规定,在扬州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与线路管道安装、装饰装修、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必须为施工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 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此次,扬州市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最低赔付标准确定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十五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的,按国家规定的伤残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十万元,二至十级伤残每等级递减一万元赔付。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每次均按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累计最高赔付十万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标准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伤,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理赔,最高每人次赔付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