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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昨天在宁召开的2006年上半年江苏保险业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将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介绍,我省是率先实施此项制度的省份。
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内普遍认为,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据统计,200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9249起,死伤281人,直接财产损失4562万元,其中,尤以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所致使的公众伤害问题最为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往往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所以最后只能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及经济赔偿——有时候,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正因此,省公安厅、省保监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我省定于下月正式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记者了解到,该保险目前并非强制保险,但通过结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手段”,8月1日开始,我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将督促引导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一一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据悉,一旦发生火灾,受害人每人最高可获赔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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